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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民终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官国盛、孙四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官国盛,孙四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民终9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官国盛,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委托代理人邱昌林、舒潘鑫,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四旺,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委托代理人王谋才,江西碧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官国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弋阳县人民法院(2015)弋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弋阳县人民法院(2015)弋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弋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程 锐审 判 员  涂巍林代理审判员  王 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