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民终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官国盛、孙四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官国盛,孙四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民终9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官国盛,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委托代理人邱昌林、舒潘鑫,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四旺,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委托代理人王谋才,江西碧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官国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弋阳县人民法院(2015)弋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弋阳县人民法院(2015)弋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弋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程 锐审 判 员 涂巍林代理审判员 王 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