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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6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与长沙华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2016民初682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长沙华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6827号原告: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何伟民,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周东升,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华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喻名华。原告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长沙华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邓望成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人民陪审员  唐玉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凌小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