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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执816号被执行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介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沪02民终4967号民事调解,于2016年9月19���向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2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钱松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如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强制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