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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2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詹龙与吴泽民、莫中华民间借贷纠纷2016执228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龙,WILSONZEWU,莫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2284号原告:詹龙,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饶洋镇祠北上田南六巷*号。委托代理人:杜玉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志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WILSONZEWU(译名:吴泽民),美国国籍人。被执行人:莫中华,住所:广州市黄埔区。申请执行人詹龙与被执行人吴泽民、莫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四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泽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詹龙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97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人民币9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个人贷款利率为标准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22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楚亮审 判 员  黄路阳代理审判员  吕咏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嘉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