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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勇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勇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930号罪犯李勇生,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玉中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2027年7月16日止。2013年10月15日送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罚未变动。贵港监狱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李勇生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5年度劳动能手(已折成奖励分)。截至2016年4月止,累计奖励分87.2分。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李勇生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勇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对于贵港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勇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8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继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