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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8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林洪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林洪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862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60号。负责人:吴招程,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浩浩,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洪斌,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林洪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旭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建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