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6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万祥李润花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祥,李润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左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6执42号被执行人王万祥,男性,汉族,1970年1月8日出生,山西省左云县人,现住不详。被执行人李润花,女性,汉族,1969年1月28日出生,山西省左云县人,现住不详。本院在执行王万祥、李润花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万祥、李润花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没有登记信息、车辆没有登记信息、房产没有登记信息、证券交易中心没有登记信息,在依法穷尽财产调查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学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