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6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晓光与襄阳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光,襄阳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832号原告:张晓光。被告:襄阳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30857209G。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原告张晓光与被告襄阳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张洪波审判员 邓正甫审判员 王兴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宦仁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