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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1330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谭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侯五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开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