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得当利纠纷一案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28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碧桂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富精文,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政府小区。法定代表人李长宝,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是(2015)齐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均属于轮候查封,需等待其他法院处理结果,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季春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