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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7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吴国义与张家港市杨舍镇晨阳苏杭时代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义,张家港市杨舍镇晨阳苏杭时代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470号原告:吴国义。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晨阳苏杭时代超市。经营者:朱千龙。原告吴国义诉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晨阳苏杭时代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国义于2016年9月2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国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国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