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1执2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洪泉与叶惠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220号申请人徐洪泉与被执行人叶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杭富场商字第61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洪泉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共计人民币4465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5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惠洪现下落不明。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张贴执行公告及传票,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叶惠洪名下车牌为浙A×××××的小车另案已查封,因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把执行情况回告了申请人,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22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凌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