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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秦某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王某(原审被告),女,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申请人秦某(原审原告),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1084民初23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某申请再审称,法庭调解过程中,被申请人答应将座落于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波司登花苑D区4单元508室的所有权给我和婚生子王梓程所有,并称房贷尚欠4万多元。当我去银行还贷时,发现被申请人未按月还房贷,房贷竟欠85900元,被申请人的行为实属欺诈。另外,被申请人每月1万元的工资在调解时未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现请求法院再审判令被申请人还清离婚前未缴纳的房贷,重新分割离婚时未分割的被申请人工资。被申请人秦某辩称,房子是我与再审申请人谈对象时买的,她清楚房贷的情况,我没有欺诈她。按揭贷款我交到2016年5月,离婚当月是她还的。小孩扶养、财产分割均在协议中。经审查,2016年5月4日,本院受理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2016年6月17日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王梓程随被告王某生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王某自愿承担婚生子王梓程全部生活、医疗、教育等费用;三、在不影响婚生子王梓程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原告秦某对婚生子王梓程依法享有探视权;四、坐落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波司登花苑D区4单元508室中属原告秦某所有的份额,原告秦某自愿赠与给婚生子王梓程所有,该房产由被告王某及婚生子王梓程共同所有,该房所剩银行房贷由被告王某负责偿还,原告秦某配合被告王某办理好上述房产的产权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登记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王某承担;五、现在各自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债权各自享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六、其他无争议。本院认为,原审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再审申请人无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如果协议前被申请人具有拖欠偿还房贷事实,以及还有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再审申请人可以另行解决,不影响该调解协议的效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兆辉代理审判员  仇 兰人民陪审员  黄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