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3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铁成、胡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成,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3刑初141号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铁成,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1988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8年8月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5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5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3月18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胡某,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2015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2015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3月18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执行逮捕。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铁成、胡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阳阳、王冠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铁成、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刘铁成驾驶摩托车载被告人胡某到南乐县小康村2号路西200米路南的文雅珠宝、锦绣缘布艺门市,胡某假装买东西吸引被害人刘某乙的注意,刘铁成趁机将刘某乙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1800元,金戒指、金耳钉等物品。经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万足金戒指一枚(9.54克),价值人民币2948元;被盗的万足金耳钉一对(4.68克),价值人民币1446元。案发后,被盗万足金戒指已发还被害人刘某乙。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刘铁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贾某证言,被害人刘某乙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照片及监控视频,刘铁成辨认现场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6年3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刘铁成驾驶摩托车载被告人胡某到南乐县××与××交叉口××路东××头××酒坊门市,胡某以品尝酒为由吸引被害人宋某的注意,刘铁成趁机将宋某的手提包盗走。手提包内有钱包、现金1600元、银行卡、身份证、购物卡等物品。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刘铁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宋某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照片及监控视频,刘铁成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2016年3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刘铁成驾驶摩托车载被告人胡某到焦作市武陟县黄河大道与朝阳二街交叉口南100米路西汾酒杏花村店内,胡某假借买酒吸引被害人岳某的注意,刘铁成趁机将岳某的手提包盗走。包内有钱包、3000元现金、钥匙、银行卡等物品。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2016年3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刘铁成驾驶摩托车载被告人胡某到焦作市××县××大街茅台九和天下酒店内,胡某以看酒为由吸引店员王某的注意,刘铁成趁机从货架上盗走一瓶飞天茅台酒。经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贵州飞天茅台酒价值人民币1159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铁成供述、被害人王某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笔录、监控视频、搜查笔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5.2016年3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刘铁成驾驶摩托车载被告人胡某到焦作市××县××路胖发祥商场对面卧龙玉液门市,胡某故意吸引被害人许某的注意,刘铁成趁机将许某的手提包盗走。被盗的手提包内有钱包、现金400元、金吊坠、化妆品等物品。经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九福牌万足金吊坠价值人民币1761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乙证言、被害人许某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笔录、监控视频、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6.2016年3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刘铁成驾驶摩托车载被告人胡某到焦作市××县××大街盛世婚庆礼仪门市内,刘铁成将被害人李某的手提包盗走。被盗的手提包内有400元现金、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二被告人参与盗窃六次,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14514元。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明,二被告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988年3月11日,刘铁成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8年8月8日,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以刘铁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5年5月25日,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以刘铁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5年6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胡某2015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2015年12月3日被刑满释放。(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6年3月18日南乐县公安局对刘铁成、胡某作案工具松花江面包车和黑色踏板摩托车予以扣押。(3)到案经过证明,二被告人均系抓获归案。(4)搜查笔录及物证照片证明,侦查人员对扣押的面包车及面包车内的物品进行搜查;经搜查,发现车内有一辆黑色踏板式摩托车,三个金首饰,一副假发和黑色帽子,飞天茅台酒3瓶,全新皮鞋一双等物品。(5)被告人刘铁成供述证明,自己和胡某从辽宁锦州开着一辆松花江面包车来到南乐县城,进入县城以后把面包车停到路边,把面包车内的摩托车卸下来,二人骑着摩托车进入县城里面实施盗窃。实施完盗窃后二人将摩托车装上面包车,然后驾驶面包车逃离。面包车是自己从二手车市场买的。(6)被告人胡某庭审供述证明,自己和刘铁成开着刘铁成的松花江面包车流窜实施盗窃;其中每到一处,二人先将面包车停到他处,驾驶面包车内的摩托车实施盗窃。到达作案地点,自己假装购买东西转移服务员的注意力,刘铁成趁机实施盗窃;摩托车是自己的。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铁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铁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胡某有前科,均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刘铁成归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胡某亦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铁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所判罚金已交纳)。二、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所判罚金已交纳)。三、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面包车及摩托车各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两份。审判长 郭冠勋审判员 代荣芬审判员 付利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