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财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杨吉忠与重庆国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吉忠,重庆国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425号申请人杨吉忠,男,汉族,1965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国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悦来乡合力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唐光渝,总经理。申请人杨吉忠与被申请人重庆国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公司清算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标的:1000000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国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担保人刘延玉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路X号X幢X号房屋(112房地证2011字第170**号),担保人刘延明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路X号X幢X号房屋(112房地证2011字第052**号)为本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国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刘延玉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路X号X幢X号房屋(112房地证2011字第170**号);三、查封担保人刘延明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路X号X幢X号房屋(112房地证2011字第05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