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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凯银,上海擎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1181号原告:郭凯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海霞,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擎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为明。原告郭凯银与被告上海擎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凯银撤诉。代理审判员 金 渊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亚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