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27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周XX与赵XX离婚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27民初1151号原告:周XX,男,1969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被告:赵XX,女,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鹏贤,云南鹏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被告赵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鹏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与赵XX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两头牛(作价2万元),归周XX所有;夫妻共同债权1万元,归周XX享有;夫妻共同债务2万元,由周XX负责清偿。事实和理由:周XX与赵XX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交往半年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13年2月25日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1月,周XX与妹妹合作栽三七,积蓄全部投入到栽三七。2015年11月,因三七市场不好,周XX所栽三七严重亏本,赵XX与周XX吵架后离家出走。周XX多次去找赵XX,赵XX拒绝回家并明确表示不愿再继续共同生活,故起诉请求离婚。赵XX辩称,同意与周XX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两头牛(价值3万元)及共同债权1万元,填地基、装修房屋、卫生间、厨房、购买三轮电动车等花费,以上共计6万元,由赵XX享有3万元;周XX与其妹合作栽三七10亩,当时周XX言明给赵XX10万元作劳务费,周XX应当予以支付5万元。事实和理由:赵XX与周XX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恋爱交往半年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13年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结婚后,周XX装修了房子、卫生间、厨房,购买了电动三轮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周XX与其妹合作栽了10亩三七,周XX对赵XX言明由他们给赵XX每年5万元的劳务费,该款由周XX独自享有,赵XX分文没有见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因此,现双方离婚,周XX应当补偿赵XX8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周XX主张欠其妹周丽英借款2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因证人周丽英即借款人系周XX之妹,而借条由周XX单方出具,赵XX不予认可,且周XX称借款1万元用于打三七农药,不能合理说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周XX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其夫妻共同债务事实主张,本院不予认定。赵XX主张周XX合伙种植三七,周XX言明每年给付其劳务费5万元,但赵XX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案中赵XX主张的劳务费事实,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周XX起诉请求离婚,赵XX同意离婚,经庭审进行调解,双方仍坚持离婚,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不能协商处理,本院应依法予以处理。周XX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2万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事实主张;赵XX主张的劳务费10万元,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该事实主张,因此,各方在本案中基于上述事实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夫妻共同财产两条牛,周XX请求归其所有,赵XX主张予以折价补偿,故可确定归周XX所有,由周XX按赵XX估价的一半予以折价补偿。夫妻共同债权1万元,债务人系赵XX之子,该债权的处理可结合其他财产权利一并处理。根据本案实际,该夫妻共同债权可确定由赵XX享有;电动三轮车及双方投资装修周XX所有的房屋的财产权利,由周XX享有。综上,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均主张离婚,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周XX与赵XX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两条黄牛、一辆电动三轮车,归周XX所有;双方投资装修周XX所有的房屋的财产权利,由周XX享有;夫妻共同债权1万元,由赵XX享有。三、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XX支付财产补偿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周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石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