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民初3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反诉原告徐进春与反诉被告尹宝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进春,尹宝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3586号反诉原告徐进春,男,1967年4月21日生,汉族。反诉被告尹宝萍,女,1964年3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宣平,南京市鼓楼区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本案本诉原告尹宝萍与被告徐进春买卖合同一案中,徐进春提出反诉,要求尹宝萍赔偿其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89100元。本院定于2016年7月19日15时00分开庭,因反诉原告徐进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反诉按撤回反诉处理。本案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014元,由反诉原告徐进春负担。审 判 长 安东东人民陪审员 田运成人民陪审员 王必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俞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