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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3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反诉原告徐进春与反诉被告尹宝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进春,尹宝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3586号反诉原告徐进春,男,1967年4月21日生,汉族。反诉被告尹宝萍,女,1964年3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宣平,南京市鼓楼区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本案本诉原告尹宝萍与被告徐进春买卖合同一案中,徐进春提出反诉,要求尹宝萍赔偿其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89100元。本院定于2016年7月19日15时00分开庭,因反诉原告徐进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反诉按撤回反诉处理。本案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014元,由反诉原告徐进春负担。审 判 长  安东东人民陪审员  田运成人民陪审员  王必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俞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