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秭归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代群、周志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代群,周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执字第00276号申请执行人陈代群,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周志军,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陈代群与被执行人周志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2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志军对逾期系列执行案分文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志军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9240元及逾期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