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民终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调兵山市天下行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郝立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调兵山市天下行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郝立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民终10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调兵山市天下行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施荒地第四小学对面。法定代表人:李洪权,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立新,男,汉族,1966年8月19日生,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宽,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调兵山市天下行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立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1民初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合议庭庭前阅卷评议并征求当事人意见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下行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郝立新工作所得系天下行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权个人所出,并未计入公司账册。2、郝立新所从事的架势车辆工作,应当认定为劳务活动。3、郝立新从业资格证的工作单位一栏记载的从业单位不是天下行公司。郝立新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下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天下行公司与郝立新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诉讼费由郝立新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郝立新在2014年5月23日经他人口头介绍到天下行公司做司机工作,每月工资3800元,现金给付。在2015年2月24日中午,郝立新按照天下行公司领导的指示,驾驶天下行公司的辽M280**号大型普通客车,从沈阳开往调兵山的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须一方为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另一方为自然人;且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必须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另依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天下行公司系法人单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郝立新到天下行公司担任司机,从事旅客运输工作。经查,道路旅客运输是天下行公司的经营范围的一部分,即郝立新提供的劳动是天下行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郝立新从事劳动,天下行公司每月按规定给郝立新支付劳动报酬,应当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天下行公司主张,是其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属劳务关系的事实不成立,故天下行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原告调兵山市天下行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公司与被告郝立新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诉讼费10元由原告天下行公司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郝立新与天下行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郝立新为天下行公司提供劳动,且其提供的劳动属于天下行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关于天下行公司提出郝立新系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权个人雇佣一节,郝立新从事的工作属于天下行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且李洪权作为天下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可以代表天下行公司,故对上诉人的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天下行公司提出郝立新从业资格证的工作单位一栏所记载的工作单位不是天下行公司一节,该从业资格证并未体现出2014年5月后郝立新在哪工作,与郝立新主张的与天下行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不矛盾,故对上诉人的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天下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调兵山市天下行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建鹏代理审判员 应 琦代理审判员 滕洪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铁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