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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申请执行刘守文等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刘守文,乔在琴,鄂尔多斯市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43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责人袁建成,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高东。被执行人刘守文。被执行人乔在琴。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升。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刘守文、乔在琴、鄂尔多斯市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公证处(2015)鄂康证执字第384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刘守文、乔在琴、鄂尔多斯市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人偿还44.324256万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守文所有的已给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抵押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一套,现被执行人刘守文、乔在琴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2015年9月23日,被执行人刘守文、乔在琴、鄂尔多斯市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本金44.324256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549元。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守文、乔在琴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康证执字第3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