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243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杜某,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宪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凤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