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胡安栋与马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安栋,马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胡安栋。被执行人:马光辉,羁押于山东省滕州监狱。胡安栋与马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2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马光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胡安栋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20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