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5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天津鑫恒鑫锐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与凯斯基(天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鑫恒鑫锐五金贸易有限公司,凯斯基(天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5907号原告:天津鑫恒鑫锐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3699号中国北方五金城D4-107。法定代表人佘桂荣,总经理。被告:凯斯基(天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开发区主干道北(开发区总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郝建英,经理。原告天津鑫恒鑫锐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凯斯基(天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鑫恒鑫锐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鑫恒鑫锐五金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助理审判员 卢立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涂睿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