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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文安县远航彩钢制品厂与宗喜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远航彩钢制品厂,宗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746号申请人文安县远航彩钢制品厂,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法定代表人:朱立伟,系该厂总经理。被执行人宗喜军。文安县远航彩钢制品厂申请执行宗喜军买卖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文安县远航彩钢制品厂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文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