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民初3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泰州市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宗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宗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3567号原告泰州市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星威园D楼114室。法定代表人周劲松,该公司经理。被告唐宗美,1971年2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宗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市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泰州市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泰州市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张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