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30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赵安平与张国平、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安平,张国平,王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30民初578号原告:赵安平,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人。被告:张国平,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人。被告:王鹏飞,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人。原告赵安平与被告张国平、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安平、被告张国平及王鹏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安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张国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至清偿之日的利息;2.被告王鹏飞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6日,被告张国平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被告王鹏飞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后,被告张国平将利息清偿至了2015年2月5日,被告王鹏飞未向原告清偿过本金及利息。被告张国平、王鹏飞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被��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赵安平清偿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2月1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王鹏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张国平、王鹏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书记员  袁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