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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文登市惠鹏家纺厂与威海斯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登市惠鹏家纺厂,威海斯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文登市惠鹏家纺厂,住所地文登市米山镇横口村。法定代表人宋协忠,经理。被执行人威海斯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皇冠花园39-1号。法定代表人赵春艳,经理。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出相应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