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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9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为民、郭苗苗等与刘途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为民,郭苗苗,刘途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467号原告刘为民,女,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郭苗苗,女,199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途威,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为民、郭苗苗与被告刘途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途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为民、郭苗苗撤回对被告李纲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学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宫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