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7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159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国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志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