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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陆立葵与上思县能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立葵,上思县能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1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陆立葵。被执行人上思县能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思县。申请执行人陆立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8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525元,申请执行费668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裁定扣划被执行人上思县能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59元用以偿还本案债务。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8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义务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8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世耿审 判 员  黄昭铭代理审判员  雷 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宁向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