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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韦树庆盗窃、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树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364号罪犯韦树庆,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6日作出(2009)顺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树庆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1年10月6日、2014年4月10作出裁定,对罪犯韦树庆减刑二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1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以罪犯韦树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韦树庆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获奖励分86.3分。该犯未履行罚金刑。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树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树庆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蒙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