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7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与曹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曹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253号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负责人何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晓凯,法务员。委托代理人赵强,法务员。被执行人曹哲,职业不详,住乌海市,户籍地乌海市。本院在执行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国审 判 员 王润平代理审判员 吕殿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兴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