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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8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罗瑶与重庆艾度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瑶,重庆艾度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8631号原告罗瑶:女,汉族,1975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艾度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万达广场4栋第二层。法定代表人余学兰,职务不详。原告罗瑶与被告重庆艾度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罗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同时,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向公告机构预交相关费用,也不申请该笔费用的缓、减、免。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罗瑶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在本案的裁判文书送达过程中,本院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对其进行公告送达。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向公告机构预交相关费用,也不申请该笔费用的缓、减、免,导致本院无法完成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原告应当对此负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瑶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罗瑶负担,本院免收。审 判 长  代君伟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人民陪审员  王昌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京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