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5执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张金霞申请执行高卫国、张喜果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霞,高卫国,张喜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5执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金霞,女,汉族,1964年9月17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高卫国,男,汉族,1982年6月22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张喜果,女,汉族,1985年5月19日生,住河南省嵩县。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建锋人民陪审员 杨 乾人民陪审员 平伊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坤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