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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5执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张金霞申请执行高卫国、张喜果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霞,高卫国,张喜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5执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金霞,女,汉族,1964年9月17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高卫国,男,汉族,1982年6月22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张喜果,女,汉族,1985年5月19日生,住河南省嵩县。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建锋人民陪审员  杨 乾人民陪审员  平伊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坤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