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执1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徐春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徐春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1938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1866号。法定代表人魏剑斌。被执行人徐春阳,男,1970年3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人徐春阳容留卖淫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浙0703刑初0016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07月25日将罚金移送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400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来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