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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2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胡鲁川与田德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鲁川,田德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1555号原告:胡鲁川,男,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县人,住秀山县。被告:田德书,男,1952年10月13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秀山县。原告胡鲁川诉被告田德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经审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畅担任审判长,与本院人民陪审员冉俊平、徐茂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鲁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决定免收,原告预缴5800元全部退回。审 判 长  刘 畅人民陪审员  冉俊平人民陪审员  徐茂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冉 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