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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宜春市铂铭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市铂铭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3206号原告:宜春市铂铭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688504468H。法定代表人:袁根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治伟,男,,系公司职员。被告:林珉,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市铂铭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春市铂铭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林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铂铭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市铂铭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币25元,由原告宜春市铂铭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春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何 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