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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2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桂振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振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914号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蒙城县汽配城庄周小区北门3#-8#,组织机构代码91341622692813247R。法定代表人:金红伟,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华,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桂振凯,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振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少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慧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