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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3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蒋佰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蒋佰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3371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琳娜,系该行北洋支行信贷员。被告:蒋佰清。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为与被告蒋佰清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透支本金38678.69元及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诉讼中变更为偿还透支本金38518.69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葛琳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佰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0日,被告蒋佰清向原告合作银行申请办理信用额度为40000元的丰收贷记卡,双方签订了领用合约,约定:被告蒋佰清已知悉并理解《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卡(贷记卡)章程》的内容,自愿申领丰收贷记卡;被告应承担因丰收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息、滞纳金、超限费、追索费等);对被告消费交易,发卡机构给予最长不超过56天的免息还款期;被告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额还款方式,选择全额还款方式还款时可享受免息还款期优惠,但未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优惠等内容。合约签订后,被告蒋佰清向原告领取了卡号为62×××62的丰收贷记卡,并使用该卡进行消费。截止2016年3月20日共产生透支本金38678.69元。另查明,原告后期陆续归还160元(末次还款时间2016年9月12日),至今尚欠原告透支本金38518.69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佰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透支款本金38518.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63元,由被告蒋佰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梅 嬉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根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高玲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