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黄树惠等与张茂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树惠,黄树芸,黄树明,张茂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黄树惠,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黄树芸,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黄树明,男。被执行人张茂福,男,汉族,居民。本院作出(2002)历城民商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张茂福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债务利息共计11065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黄树惠、黄树芸、黄树明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茂福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法律义务,未果。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站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茂福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敏有银行存款,本院依职权冻结张茂福的银行存款账户。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张茂福暂无可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恢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庆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