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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初8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新禾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禾印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815号之一申请人: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元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弟昌,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继超,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杭州新禾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殷宗荣,该公司经理。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诉杭州新禾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杭州新禾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在农行杭州清泰门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的账户以及其他银行账户冻结账户存款550000元。申请人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皖XXXX**号车以及皖XXXX**号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新禾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在农行杭州清泰门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的账户以及其他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50000元;二、对申请人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XXXX**号车以及车牌号为皖XXXX**号车限制过户。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金 花审 判 员 岳 文 莲人民陪审员 陈  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慧珺珺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