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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孟冰冰与张铁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冰冰,张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337号申请执行人孟冰冰,男,汉族,1984年4月14日生,住九台市。被执行人张铁男,男,汉族,1983年10月18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孟冰冰与被执行人张铁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作出的(2015)绿民一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