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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恢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吉军与刘晓、邢生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吉军,刘晓,邢生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402号申请执行人刘吉军被执行人刘晓被执行人邢生秋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审结。该案(2012)禹商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已申请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邢生秋、刘晓偿还申请人借款34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本案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符合终结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禹商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松审判员 王志广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