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4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谢大刚,廖祖容与周勤,刘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大刚,廖祖容,周勤,刘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5民初4568号原告:谢大刚,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怀军,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祖容,女,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怀军,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勤,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学斌,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谢大刚、廖祖容与被告周勤、刘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大刚、廖祖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怀军、王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勤、刘学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大刚、廖祖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勤、刘学斌归还原告谢大刚、廖祖容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为59200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周勤、刘学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起,被告周勤陆续向原告借款,并约定每月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周勤至今尚欠借款本金为40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未果。刘学斌系周勤的配偶,对周勤的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义务。被告周勤未有答辩意见。被告刘学斌未有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谢大刚、廖祖容系夫妻关系,被告周勤、刘学斌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起,周勤陆续向谢大刚、廖祖容夫妇借款,截止2015年5月1日,周勤尚欠谢大刚、廖祖容夫妇1600000元。同日,双方将该1600000欠款拆解为两笔借款,其中1200000元由重庆市鑫威防火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并出具借条,其中400000元由周勤偿还,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合同约定:“借协商,周勤向谢大刚借人民币肆拾万元正;借款期限:1年时间,即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5日止;利息计算:月利率按每月2分计息,即借款人每月按时支付放款人利息捌仟元正。”2016年元月28日,周勤出具说明(承诺)载明:“从2013年5月至今共欠谢大刚借款本金壹佰陆拾万元正(160万元),其中重庆市鑫威防火设备有限公司名义出具120万元借条,周勤出具40万元借条,现该公司用协信集团工程款抵协信星澜汇房屋壹套,金额35万元(以协信公司出具金额为准),其中用周勤出具借条40万元,减去抵房款35万元,周勤还欠谢大刚本金5万元(伍万元正)。所抵房款,必须符合协信抵房条件要求。如谢大刚抵房不成功,原借款关系内容和金额不变,周勤应退回40万元原件借条(周勤已收回借条原件40万元正)如抵房成功,借款本金总额由160万元减去抵房款35万元,总额为壹佰贰拾伍万元正(125万元)注2016年元21日所写的抵房45万元的说明作废。”庭审中,谢大刚、廖祖容自认周勤已结清2015年11月前的利息,2016年7月12日抵房成功后,周勤尚欠的本金为50000元。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结婚申请书、借条、借款合同、电汇凭证、支付平台通用查询系统、业务回单、个人汇款业务凭证、凭证、说明(承诺)、抵款认购通知书、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承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周勤、刘学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对相应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周勤与谢大刚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5日止,虽然起诉时未到还款期限,但现已过还款时间,故对要求还款本金50000的请求予以支持。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月息两分,对谢大刚、廖祖容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谢大刚、廖祖容自认周勤已结清2015年11月前的利息及2016年7月12日偿还本金350000元,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7月12日止的利息,谢大刚、廖祖容主张59200元,符合法律规定,2016年7月13日后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刘学斌与周勤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勤、刘学斌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谢大刚、廖祖容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7月12日的利息59200元,合计109200元;二、被告周勤、刘学斌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大刚、廖祖容自2016年7月13日起的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100元,由被告周勤、刘学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 莲代理审判员 郭胜勇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梦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