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刑更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谭中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中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刑更566号罪犯谭中华,男,汉族,1977年11月29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休宁县人,现在安徽省阜阳监狱服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4日作出(2001)黄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中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谭中华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9日作出(2001)皖刑复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3月8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08年5月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0年5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2年2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4年1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监狱以罪犯谭中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于2006年9月2日至2006年9月6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中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中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未履行原判确定的财产刑,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刑期,本院酌情予以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中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3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鸿雁审 判 员  陈东宝代理审判员  韩 笑ggz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