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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威执一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威海市高区金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威海市宝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威海市尚易置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高区金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威海市宝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威海市尚易置业有限公司,威海华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文登市威龙工具有限公司,孙树志,邹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威执一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高区金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毕建萍,董事长。被执行人威海市宝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吕俊萍,董事长。被执行人威海市尚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威海文登区。法定代表人:石晓燕,董事长。被执行人威海华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树志,董事长。被执行人文登市威龙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树志,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树志。被执行人邹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高区金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尚易置业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威海市尚易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6)威执一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威海市尚易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环山东路南、长江汇泉农贸购物中心东文国用(2013)第000099号土地使用权(面积33571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威海市尚易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环山东路南、长江汇泉农贸购物中心东文国用(2013)第000099号土地使用权一宗(含地上建筑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