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4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艳霞申请李长军保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霞,李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321号申请执行人:陈艳霞,现住庆安县。被执行人:李长军,现住庆安县。本院在执行陈艳霞与李长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长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长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行工资账户的工资每月4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金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永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