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马哈吾则诉马有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23号马某某,女,东乡族,生于1965年9月2日,文盲,农民。被告马某甲,男,东乡族,生于1965年9月2日,文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胜祥代理审判员 马文山代理审判员 葛棋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月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