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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0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昆山市开发区水晶坊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昆山市开发区水晶坊娱乐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091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开发区水晶坊娱乐城,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朝阳中路***号。经营者:孙根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昆山市开发区水晶坊娱乐城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徐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鸣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